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7执52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938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47.899616万元。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938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栋
审判员 于思涛
审判员 李 辉
书记员 李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