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7508号
上诉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8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3.6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夏 审判员  曹静 审判员  庞艺
书记员  穆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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