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豫14民辖终46号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星辰、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2019)豫1424民初62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是劳务分包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一审认定是王星辰将工程交给***施工,进而对管辖作出认定是错误的,***不是实际施工人;2.即使***是实际施工人,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所以***的起诉也应予以驳回。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答辩称,1.答辩人系实际劳务施工人,被上诉人王星辰从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上诉人的工地劳务,王星辰分别将郑州市上街区泰禾大城小院项目工地劳务及天津市临海新城地基开挖等工程劳务交付给答辩人施工。后因工程核算双方发生争议。2.上诉人上诉所称的仲裁条款,是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该仲裁条款对答辩人没有约束力。答辩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分包人及转包人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王星辰、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张存在仲裁协议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0项争议解决显示“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被上诉人***不是上述合同的相对人,该约定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而且被上诉人***与王星辰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通过诉讼解决,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郑州泰禾大城小院项目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项目分别位于郑州市××街区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4民初628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王 锋 审判员  陈建国
法官助理邵珊 书记员盛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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