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邯县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孔庆斌、***。
被告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邯郸县爱华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第三人河北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光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姚军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8元,由原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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