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173216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魏县陵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新民,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23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7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  3 536 863.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已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找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达限制消费令。

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230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军

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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