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财保263号
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赵鹏,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渝强。
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静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