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20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毛背沱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034XH。
法定代表人:曾建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桥南街19号二幢一楼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UA0Y2K。
负责人:何小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新村2号楼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32374L。
法定代表人:张树贵,职务总经理。
关于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8806元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及本地四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冻结期限为1年)。截止2021年2月26日,本院在该案中并未发现任何其他财产用于支付申请人,故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518806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09执20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玲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刘瑞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