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47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骏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东山村塘坎上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3659723Q。
法定代表人:周富春,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新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32374L。
法定代表人:张树贵,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骏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骏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28138.89元、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31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实际经营地址不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2021年2月3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2月7日,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28138.89元、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31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47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周 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