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6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新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32374L。
法定代表人:张树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8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等款项共计54955.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金等款项共计54955.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未能实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富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渝0118执6451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杨文铭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