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509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70275N。
法定代表人:张琨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文,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有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有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阳辰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阳辰公司的采取围堰施工方案是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定的,方案中已经根据过往及近期降雨数据对防汛排水作出安排,阳辰公司严格按照该方案开辟了排水通道。该方案要求:“因近期雨季降雨量过大,原有河涌水位过高,经现场实际情况把原有的300PVC临时导流管改成1m宽×1.5m深的排水明沟。根据该规定,阳辰公司开辟了1米宽乘1.5米深的排水通道,该通道的宽度和深度完全可以有效替代原排水通道的排水能力,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该排水沟远窄于原排水通道”。因此,阳辰公司围堰施工并不存在违法行为,阳辰公司开辟出了符合规定的排水通道,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二、阳辰公司围堰施工的行为与**有承包场地被水浸没有因果关系。2021年8月1日15时许开始降雨,17时19分南海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狮山镇出现80毫米以上降雨,17时45分南海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18时05分南海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南海区狮山镇录得1小时雨量超过100毫米,狮山镇最大1小时雨量达124.30毫米,强降雨持续至夜晚。从上述雨势变化可见,2021年8月1日的降雨达到大暴雨级别,雨势“发展快、强度强、降水集中”,气象部门也无法预见雨势变化情况,只能根据降雨情况实时更新降雨级别发布符合情况的颜色预警。强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即便是开放原排水通道也无法及时排水,无法不造成**有承包场地被水浸。阳辰公司已经根据有关部门预测的防汛方案开辟了能替代原排水通道排水能力的排水明沟。此外,大暴雨级别的强降雨导致的排水压力也是原管道无法承受的。因此,阳辰公司围堰施工的行为对**有承包地被水浸没有原因力或者说原因力极小。
**有答辩称:一、案涉发财树被水浸与阳辰公司的围堰施工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首先,阳辰公司明知围堰的地方是主排水通道出口,附近小区排放的生活用水均是通过此排水通道排水,但阳辰公司却只是在旁边另辟宽为1米左右的排水通道,并未考虑汛期内该排水通道能否及时排水,且案涉工程与种植花场毗邻,阳辰公司采取的措施明显不够完善。其次,在汛期到来之际,阳辰公司未能及时打开围堰口让水流及时排走,未能对此引起足够重视。相反,水浸时仍然没有打开围堰口,放任水浸事件的发生,在水浸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积极的措施。最后,由于发财树是一种害水的植物,水量过多则会烂根死亡。结合**有提交的视频及照片可知,**有种植的发财树死亡与阳辰公司围堰施工导致雨水不能及时排走、雨水倒灌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阳辰公司进行围堰前未充分考虑开辟的排水通道是否能够在汛期内及时排水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第一,阳辰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施工单位,理应预见汛期围堰封堵排水通道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在围堰主排水通道而另辟排水通道时,应该考虑到所开辟的排水道的宽度和深度是否有效替代原排水通道的排水能力,但原排水通道的宽度、深度均为开辟的排水通道的4-5倍,根本无法替代,阳辰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从阳辰公司提供的《围堰施工专项方案》来看,该施工方案有且仅有阳辰公司的单方盖章,并未提供围堰的行为及开辟宽1米深1.5米的排水通道是经过有关部门、设计部门等单位根据过往及近期降雨数据设计的。阳辰公司不能证明该排水通道是经过有关部门单位审核通过进行开辟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阳辰公司在疫情影响下停工,但在停工时间高达2个多月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围堰行为,遇到暴雨降临仍未能及时打开沙包以便于排水。阳辰公司明知附近均为农用地种植场,地上均在种植着各种作物,进行围堰施工行为对附近的农户存在一定影响,但阳辰公司在进行围堰行为前未能提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有等种植农户遭受严重的损失。
**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阳辰公司赔偿**有发财树盆栽损失暂估计236682元(具体损失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花场场地租赁费损失4933.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阳辰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周某于2016年12月9日竞投获得位于狮山镇显子岗村“门口田”地段的农用地经营权,经狮山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同意,于2016年12月16日由发包方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新星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承包方周某签订编号为2016(显子岗新星)合字第0003号的《狮山镇农用地承包合同》。
2020年5月20日,**有与案外人陈某签订《花场转让协议合同》,约定**有受让承包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新星股份合作经济社农用地以及场地大棚等所有设施,转让地块为合同编号为2016(显子岗新星)合字第0003号地块图自划1号、3号地块,面积20.7亩;承包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5年12月8日;**有需遵守原狮山镇农用地承包合同按时按地块面积缴交租金。该合同见证方为周某。
**有在2021年3月、4月、7月分别向案外人进货购入发财树,进货单价分别为3.7元/棵、3.5元/棵、3.3元/棵,进货总价分别为74000元、61425元、51150元。
桃园小学排水泵站建设工程位于狮山镇显子岗村委会,建设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阳辰公司。
2021年8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之后,**有承包场地的发财树被水浸泡。
2021年8月13日,**有通过12345平台反映问题,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政府、狮山水利所答复:“市民所述为桃园小学排水泵站建设工程,2021年8月11日,桃园小学排水泵站建设单位狮山市政公司会同狮山水利所、显子岗村委会和建设相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就工程施工期间设置围堰问题进行讨论,该工程属于泵站迁改项目,须进行全段围堰施工,目前现场围堰已打开进行排水。下一步镇三防办将继续督促水利部门牵头工程相关建设单位进行会商研讨,从而制定完善的施工临建方案,并要求落实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市民提及‘农户希望施工方能承担农民部分损失’的情况,建议农户通过正规法律途径向相关单位进行申诉。”
另查,根据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总指挥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发布的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结束2021年汛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主张**辰公司围堰封堵主排水道导致河涌水流入**有承包场地浸泡发财树而造成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阳辰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案**有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责任的成立须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重点涉及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首先,关于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的要件,**有已举证证明相关工程的施工单位为阳辰公司,且工程需要进行围堰施工,即使阳辰公司系按照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方案采取围堰措施,但应当预见在汛期围堰封堵排水通道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负有相应注意义务采取施工临建等措施尽可能减小或避免围堰的影响,阳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足够充分的防护或临建措施。其次,关于因果关系的要件,一方面,阳辰公司方并未举证证明其围堰施工行为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方案进行;另一方面,阳辰公司实施围堰行为且未采取充分及必要的防护或临建措施,与暴雨降水河涌无法正常排水、导致**有承包场地浸水之间确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阳辰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应对**有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阳辰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首先,关于**有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有系根据进货数量、自行统计的销售量及估算受影响而死亡的比例等进行计算,但**有提供的证据并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销售量、死亡比例等情况,即**有主张其损失数额的依据并不充分。其次,**有确认阳辰公司另辟有宽约1米的排水沟,但系该排水沟远窄于原排水通道,即阳辰公司并非完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系相关措施未达到充分且必要的程度。再次,在**有主张场地被淹的时段,南海区降雨达至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级别,属自然灾害而非人为因素。最后,**有在暴雨期间亦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水淹且应在雨停后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但**有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相关措施,其对相关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一审法院酌定阳辰公司应向**有赔偿损失20000元。
阳辰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阳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000元予**有;二、驳回**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2.12元(**有已预交),由**有负担2312.12元,由阳辰公司负担150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有多预交的15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有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二审期间,**有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阳辰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2021年8月11日的会议纪要,拟证明阳辰公司就2021年8月1日的案涉事件形成会议纪要,案涉事件与阳辰公司无关。2.《桃园小学排水泵站建设工程围堰施工专项方案》、开工报告、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合同工程开工批复,拟证明阳辰公司是按照水利部门、监理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中的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中的会议纪要形成于案涉事件发生后,且不能证明阳辰公司拟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并无政府相关部门的盖章,且不能证明阳辰公司实际按照该方案施工,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围绕阳辰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阳辰公司应否赔偿**有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阳辰公司作为案涉桃园小学排水泵站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就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时应当预见在汛期围堰封堵排水通道可能导致的后果,但阳辰公司在施工时只另外开辟了宽约1米的排水沟,阳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事前采取了足够充分的防护或临建措施。因阳辰公司围堰施工时未采取充分的防护或临建措施,且遇暴雨亦未及时将现场围堰打开排水,与事发当天天降暴雨,河涌无法正常排水导致**有承包花场场地水浸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阳辰公司应对**有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有的案涉损失为20000元并无不当。阳辰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对**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阳辰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绮云
审判员  莫志恒
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滢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