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31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7027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71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0L0H4U。 法定代表人:**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狮城路2号风尚蓝湾2座二层金迪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内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72UQN9P。 法定代表人:刘煜辉。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36.6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