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53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7027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71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0L0H4U。 法定代表人:**基。 ***诉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53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7579********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实际冻结2453.9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实际冻结7894.09元);冻结了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实际冻结0元)。现***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7579********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阳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广东粤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723325.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