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477号

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龙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YG7N8E。

法定代表人:谢连伟。

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永定桥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08958P。

法定代表人:张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业已受理,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该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函告本院依法处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0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