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50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1008354057C。

法定代表人:王韬,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永定桥街北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08958P。

法定代表人:张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泸江综执(直)罚字[2019]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2019年8月2日,泸州市江阳区住建局在日常安全文明施工抽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在泸州市江阳区城西“江阳区华阳派出所和人口管理中心工程”的建设项目存在扬尘污染问题。2019年8月14日,泸州市江阳区住建局移送《关于江阳区华阳派出所和人口管理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线索的函》。申请执行人于同日立案调查,经勘验发现:该项目的截留沟、沉砂池不符合要求;施工主要道路破损未修复;尘沙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泸江综执(直)听告字[2019]1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听证的权利。2019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泸江综执(直)罚告字[2019]1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泸江综执(直)罚字[2019]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被执行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5月21日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泸江综执(直)罚字[2019]1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泸江综执(直)罚字[2019]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宗艳

审判员  吴晓明

审判员  刘利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