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476号

申请人:重庆**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459057969。

法定代表人:谢连伟。

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永定桥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08958P。

法定代表人:张一。

被申请人:骆成刚,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人重庆**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成刚名下价值14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骆成刚价值145万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