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505号
申请人:重庆**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459057969。
法定代表人:谢连伟。
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永定桥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08958P。
法定代表人:张一。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1477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