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3282号
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269580591。
法定代表人:熊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莲,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永定桥街北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08958P。
法定代表人:张一。
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俊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