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威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528号
申请人:贵州威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镇大坝村下坝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506908。
法定代表人:孙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坚,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055472,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永定桥街北段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08958P。
法定代表人:张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威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威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9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号2260004852021000270的责任保险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威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9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19元,由申请人贵州威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