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37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代超,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永定桥街北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08958P。
法定代表人:张一。
原告***与被告***、四川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