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339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四川省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57401X。
法定代表人:谢泳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思,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含,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7月19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凌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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