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与某某,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691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J4J61B,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6号1号门面。
经营者:张洪生,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洪,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57401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谢泳伏,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与被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负担。
审 判 员  黄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子琦
书 记 员  黄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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