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074号
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57401X。
法定代表人:谢泳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1981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1********,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物资小区C栋3-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气象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乙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1944158Y。
法定代表人:李光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芝玲,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69********,汉族,该局调研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456号7幢29-4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局调研员,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基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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