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479号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XX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重庆市涪陵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XX局、重庆市涪陵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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