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0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朝华纳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F1LP1E,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聚鑫钢材交易市场5-5。
被执行人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6166189XG,地址沧州市北京路天昕大厦A-707
北朝华纳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