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02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朝华纳辉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F1LP1E。
被执行人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6166189XG。
申请执行人河北朝华纳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02执4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现被执行人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银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智
人民陪审员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杨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