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梓潼龙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5民初171号
原告:梓潼龙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梓潼县宏仁乡五星村村委会旁,注册号:51072500001XXXX(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329号纯阳碧水康桥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71XXXX。
法定代表人:鞠秋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7年3月26日,汉族,重庆市人,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梓潼龙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梓潼龙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龙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龙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梓潼龙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斌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