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51行初20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骆礼全,男,汉族,1949年10月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系重庆公众河流环保文化中心推荐的公民。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009335114E。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政治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沙北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710617。
法定代表人鞠秋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骆礼全,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的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重庆市通顺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秋容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何振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