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鸿运租赁站、四川冠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443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鸿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长乐街110号。
经营者:杜红林,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易,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冠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星河路16号。
负责人:周洋萍。
被告:四川冠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4号4幢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崔盛平。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鸿运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冠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四川冠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鸿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鸿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秋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