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千业管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广州市千业管材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千业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千业管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开发区鼎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千业管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千业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广州市千业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