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火云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C2栋2**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3幢25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火***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云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6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火云龙公司上诉称,1、本案的实际交易对象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而是苏州***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三方存在阴阳合同问题,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阳合同,上诉人与苏州***之间是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阴阳合同中,阳合同不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当以阴合同为准。本案中,一审法院的管辖是根据阳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现在阳合同没有发生效力的前提下,关于双方管辖的约定自然就无效,因此,武昌区法院的管辖权依据也就不存在了。而按照阴合同的规定,真正的供货人是苏州***,即使按照买卖合同纠纷,也应当由上诉人或苏州***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诉讼资格。2、按照行业惯例,合同总价格的15%是安装费用,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详细了解,也没有询问被上诉人是否对此有安装能力,不能反映本合同的真相。本案合同性质应当归为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崇阳县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崇阳县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起诉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涉案《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确定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公司(乙方)依据其与火云龙公司(甲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等证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第10.2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应当按照管辖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合同乙方***公司住所地位于**市武昌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上诉人火云龙公司主张本案合同性质应当归为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火云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钢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