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3222号
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院**楼卡特彼勒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雪莉(ShelleyLynnBarret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亮,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东侧div>
被告:**,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卡特彼勒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