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529号
申请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街道健康东路35号A幢B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103458XX。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和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镇康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346505874Q。
法定代表人:董殿银,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董殿银,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和鑫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鑫园艺”)、董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明珠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和鑫园艺、董殿银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明珠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珠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和鑫园艺有限公司、董殿银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申请网络查控。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