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9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昌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长东街道办水韵天成玉兰苑3号楼110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RJPK05。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A幢B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103458XX。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昌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淮安市昌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2)苏0812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淮安市昌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昌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洪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银银
书 记 员 崔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