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2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8日生,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6103458XX。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明珠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如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其他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孙士国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逸
书记员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