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87838714M,住所地***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号振兴时代广场大厦A-15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通科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0224916XD,地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新海连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统。
申请执行人***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通科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91民初9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3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2、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2日。
3、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通过企查查APP查询,被执行人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实缴出资为3900万元,股东一人,即中电智云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
5、经查询,在本省范围内中通科云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6件,其中有4件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今年6月本院执行的(2022)苏0791执332号案件中,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公司在本市的办公用房系租赁,部分租金未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年不在本市,尚欠员工资未发放,中云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
被执行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上设有抵押权,担保债权额为6000万元,另有3个案件的查封。本院对上述地块予以查封。
6、2022年5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到位0元,发放申请人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791民初97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被执行人依然有义务继续履行本案义务,若其财产发生变动应即时向本院予以报告,直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