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办公写字塔楼5-1602室。
法定代表人:林玉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靳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
法定代表人:靳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1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81执4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蔡清泉
审判员 国洪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