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03民催9号
申请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一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8361399、出票日期2016年1月18日、出票人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正本物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拾万元整、票据到期日2016年7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大陆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