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2905号之一
原告:济南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滕世德,经理。
被告:***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太行大街与段高路交口北行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俊朝,总经理。
原告济南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谷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减半收取计1376.5元,申请费1170元,共计25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彦彦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曾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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