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306民初2237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某某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