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2261号
原告:***,男,201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其母亲),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杨某,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信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与秦皇岛市信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