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306民初2475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下庄管区香营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某,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抚宁区某主任。
原告秦皇岛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某(以下简称抚宁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146198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预付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29028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2倍即年息7.4%计算,支付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351720.53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进度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2339255.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2倍即年息7.4%计算,支付自2022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逾期付款利息3804405.81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利息和逾期付款利息,以1174738.3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年息1.65%计算,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利息20126.6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2倍即年息7.1%计算,支付自202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逾期付款利息105572.06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尾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740233.8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即年息3.35%计算,支付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逾期付款利息14084.05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914619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2倍即年息6.7%计算,支付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与秦皇岛市某乙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总承包的全部工作。其中约定本项目总投资为450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施工费用下浮率0.03%,以竣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正式开工,2022年7月8日完成工程竣工。随后原告向被告移交本工程竣工成果,被告于2022年7月8日验收确认合格。在原告、设计院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总额中,审计结算金额原告部分是39157945元,占比95.577%。但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对本合同价款进行分项陈述,分为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修金、尾款。预付款金额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日期: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有合同条件第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按估算投资额拨付至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2022年4月19日原告、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也就是被告应在2022年4月26日前支付估算投资额4500万元的30%即1350万元,按照原告审计结算占比95.577%即应支付原告12902895元。2.根据通用条款“14.2.1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因案涉工程为疫情期间隔离用房项目工期紧张,故此并未执行预付催告通知程序,但原告按照前述规定的14天延后计算逾期日期起算点,被告应在2022年4月26日前付预付款,超过七天后再加上通知后七天,计算逾期支付预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2022年5月11日。预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专用条款14.2预付款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此适用通用条款14.2.1预付款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按15.1.1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本案预付款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通用条款“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故此对于违约责任应适用专用条款15.1.3“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顺延工期,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承包人付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表述方式已经变更为LPR,故此被告应按照2022年4月20日的一年期LPR(3.7%)标准两倍(年息7.4%)计算违约金。进度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日期: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有合同条件第14.3.2“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备料款与进度款之和达到90%时停拨,尾款等竣工结算备案审定后(发包人扣留保修金)14天内一次结清。”因疫情施工工期紧张,本项目未对90%进度款支付日期予以确定,故此原告退一步主张按照工程竣工日期为90%进度款支付日期,本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8日,故此被告应在2022年7月8日支付至原告合同价的90%,但未支付,应在2022年7月9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同价款4500万的90%为4050万,高于最终结算审计金额,因此原告按照工程价款审计后确定的金额39157945元计算,90%即35242150.5元,减去预付款12902895元后的60%金额为22339255.5元,故此2022年7月8日应支付原告22339255.5元进度款。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因案涉工程为疫情期间隔离用房项目工期紧张,原被告双方并未执行专用条款14.3.1和14.3.2约定的申请和支付证书制度,故此进度款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适用专用条款15.1.3“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顺延工期,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承包人付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表述方式已经变更为LPR,故此被告应按照2022年6月20日的一年期LPR(3.7%)标准两倍(年息7.4%)计算违约金。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期限、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1.根据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第7款“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双方共同商定本项目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2年7月8日验收合格,在2023年7月7日原告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根据专用条款14.6.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按合同工期内银行存款利率,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的3%,以审计后确定的金额39157945元计算3%为1174738.35元,即被告应在2023年7月21日前支付原告质量保修金1174738.35元。利息自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21日期间,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年息1.65%计算,2023年7月22日至还清之日按照专用条款15.1.3“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顺延工期,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承包人付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表述方式已经变更为LPR,故此被告应按照2023年7月20日的一年期LPR(3.55%)标准两倍(年息7.1%)计算违约金。尾款剩余7%工程款金额及逾期违约金起算日期及计算标准:1.2024年8月23日案涉项目完成结算评审审计,并出具《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结算评审报告》,确认原告工程款为39157945元。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施工费用下浮率0.03%”,下浮11747元,故此调整后的结算工程款金额为39146198元,工程款7%为2740233.86元。2.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2024年8月23日案涉项目出具《结算评审报告》,7天内未支付,故此自2024年8月31日被告应按照LPR(3.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24年10月25日,自2024年10月26日被告应按照LPR(3.35%)两倍(6.7%)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修金、尾款的付款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造成原告资金紧张,企业经营困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抚宁住建局辩称,一、对原告提出的39146198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没有异议。二、对原告违约金计算方法不认可。1.预付款根据合同的规定,七天内未付款的承包人要发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仍未支付的才按照合同专用条件15.1.1约定,进行违约定性。原告宣读的变更诉请申请书中已经明确,因疫情原因没有向被告进行催告,也就是说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有合同约定是被告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七天内未付款才算违约,而原告起诉直接按照应当付款日的次日就起算被告收到原告催告的时间起点,从实际上讲这种计算方法没有道理,因为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也需要内部讨论决定的过程,不应该将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定为2022年5月11日;基于以上理由被告不认可按照LPR二倍计算违约金,应该按照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一倍LPR计算利息。2.关于进度款利息,原告因没有履行专用条款14.3.1和14.3.2约定的申请和支付证书制度,无法准确确定90%进度款支付的日期,最后按合同竣工日2022年7月8日的次日作为进度款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对此日期被告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应按照专有合同14.3.2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即14天内不计利息,15天至56天按照一倍LPR计算利息,超过56天按照二倍LPR计算利息。3.关于质保金利息,因为质保金多少与本案涉工程最终的结算评审审计结果有关,原告提出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实际。被告认为应该从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21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2023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3日(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结算评审报告出具日期)按照一倍LPR支付利息,2024年8月24日后按照二倍LPR支付利息。4.对尾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2年4月15日,为共同参加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投标,某公司与秦皇岛市某乙有限公司组成秦皇岛市某甲有限公司及秦皇岛市某乙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信发及设计院联合体),原告某公司为牵头人。2022年4月18日,招标代理机构向信发及设计院联合体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价:设计费用下浮率:0.03%,施工工程费用下浮率:0.03%。2022年4月19日,被告抚宁住建局(发包人)与信发及设计院联合体(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2.工程地点:秦皇岛市抚宁区;4.资金来源:财政投资;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投资约为4500万元;6.工程承包范围:该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总承包所包含全部工作。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年4月20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2年4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6月26日。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设计费用下浮率0.03%,施工费用下浮率0.0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2.1、预付款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4.5、竣工结算,14.5.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15条、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12个月。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按估算投资额拨付至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款拨付: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备料款与进度款之和达到90%时停拨,尾款等竣工结算备案审定后(发包人扣留保修金)14天内一次结清。14.5、竣工结算,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2)3%的工程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按合同工期内银行存款利率,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14.7、最终结清,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顺延工期,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承包人付息。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22年7月5日竣工并向被告交付了竣工工程;2022年7月8日,案涉工程经被告抚宁住建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向被告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未向被告发出进度付款申请单。
经被告抚宁住建局委托,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完成了对案涉工程结算评审并出具了《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结算评审报告》,评审结论: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报审总造价45535294元,项目审后总造价40969881元,总审减造价4565413元,审减率10.03%,其中:(一)建安工程费报审造价43380363元,审后造价39157945元,审减造价4222418元,审减率9.73%;(二)工程其他费用报审造价合计2154931元,审后造价合计1811936元,合计审减造价342995元。
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的建安工程由原告某公司施工完成,工程款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结算评审报告》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抚宁住建局与信发及设计院联合体经招投标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且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未支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经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评审,抚宁区健康驿站项目总承包(EPC)报审总造价40969881元,其中原告施工的建安工程费造价39157945元。根据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费用下浮率0.03%”的约定,建安工程价款为39146198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尾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预付款的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专用合同条件14.2.1约定,预付款按估算投资额拨付至30%,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合同协议书约定,本项目总投资约为4500万元。案涉合同于2022年4月19日签订,被告应于2022年4月26日前支付预付款。按照结算评审结论中建安工程费造价与总造价占比95.577%计算,被告应支付预付款为4500万元的30%的95.577%即12902895元。根据合同通用条件14.2.1“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的约定,原告可在2022年5月4日后向被告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被告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件15.1.1约定,“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专用合同条件15.1.3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顺延工期,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承包人付息。”故本院酌定,被告从2022年5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0289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止,计2263131.94元。关于进度款的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专用合同条件14.3.2约定,“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备料款与进度款之和达到90%时停拨,尾款等竣工结算备案审定后(发包人扣留保修金)14天内一次结清。”原告主张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22年7月8日)为90%进度款支付日期,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在2022年7月8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进度款的金额为22339255.5元(按照结算评审建安工程费造价39157945元计算90%即35242150.5元扣减预付款12902895元)。专用合同条件14.3.2约定,“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通用条件14.3.2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被告主张进度款14天内不计利息,15天至56天按照一倍LPR计算利息,超过56天按照二倍LPR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从2022年7月2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339255.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2年9月2日止,计96058.80元;从2022年9月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339255.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止,计3423056.53元。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专用合同条件14.6.1约定,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为3%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按照结算评审建安工程费造价39157945元计算3%即1174738.35元。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专用合同条件14.6.1约定“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按合同工期内银行存款利率,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8日验收合格,2023年7月8日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的利息从2022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22日止,以1174738.3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年息1.5%,计18551.08元。按照专用合同条件15.1.3约定,被告应从2023年7月2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4738.3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止,计103279.08元。关于工程尾款的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工程尾款的金额为2729309.15元(工程价款39146198元扣减预付款12902895元、进度款22339255.5元、质量保证金1174738.35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尾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无异议,故被告从2024年8月3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29309.1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止,计14084.05元。全部工程价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146198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市某甲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9146198元及质量保证金利息18551.0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0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899610.40元;从2024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1461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10元,原告秦皇岛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888元,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某负担267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