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62刘程与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62号
原告:刘程,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肃霜,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科技工业园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孙伟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钰,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豆村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德奥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变荣,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晶,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伟忠,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姚惠丽,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伟琴,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钱利荣,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琴,系钱利荣的配偶。
被告:张春兰,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告:姚惠良,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孙毅,男,200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钰,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颖,女,199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才,系孙颖的爷爷。
被告:孙洪才,男,195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孙美文,女,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刘程诉被告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孙伟忠、姚惠丽、孙伟琴、钱利荣、张春兰、姚惠良、孙毅、孙颖、孙洪才、孙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苏0509民初403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调解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5民再114号民事裁定,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4037号民事调解书,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程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程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君
审 判 员  游 佳
人民陪审员  吴卫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