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执3189号之三
被执行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豆村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2031409270010000021470100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72.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1409270010000021470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58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