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来、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科技工业园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豆村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德奥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文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晓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永泰路1486号1层房地产权号浦××号房产一套。
审判长  李海新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秦健英
书记员徐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