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豆村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德奥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晶,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变荣,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来,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伟,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惠丽,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伟忠,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科技工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孙伟忠。
再审申请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来、姚惠丽、孙伟忠、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6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一份,其以和**来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德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伟
审判员  申希江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