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陕西富平豪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159号
原告:***,女,1962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进,陕西省XX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城县某改造项目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富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梁某某,男,48岁,住陕西省XX城县。
原告***与被告XX城县某改造项目办公室、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富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某某撤销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二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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