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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富平豪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民初5698号 原告:***,女。 原告:***,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恬,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平豪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富平豪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奥奕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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