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6民初5698号
原告:***,女。
原告:***,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平豪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和元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富平豪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