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10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仪,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泰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圣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泰,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圣龙,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泰,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佳西路66号-2。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泰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圣龙、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泰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圣龙、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50元。
审判员 陈柳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