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873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知汇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A6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66号-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蓝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034号高新工业村W1A栋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芸芸,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知汇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深圳市蓝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知汇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案件与反诉案件合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