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7财保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66号-2。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沪0117财保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8,497.6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023年3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书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易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大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